在法律上是告人的要證明被告有實際發過這點
而不是反過來要被告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當然這是在沒奇怪關係的前提下w
另外就是他如果要指控對方用虛假客戶端就變成他要舉證了
而且本來就沒有的東西根本無法成為證據,這是他自己說的喔
還有對方根本也不需要證明自己不是用虛假客戶端,他只要證明自己用一般客戶端就好了
這樣原告要證明被告使用虛假客戶端
而且我錄影的時候直接證明自己用一般客戶端就好了,根本超級簡單
甚至 你說對方用兩個line 私聊,偽裝成你也行⋯⋯
這些上法庭看看就知道了,不是被告裝死什麼問題都沒有
法院會直接扣回手機去查裡頭是否有特殊權限APP嗎 ?
恩,只要做為證物,我猜若用了特殊APP去雙登入、偽造連線資料
上訴啊,看會不會換到一個判無罪的
但是這罪可能只有一次上訴機會
被告不提供也沒差,只要原告提供而且證明自己沒有用虛假客戶端就足夠了
因為「訊息可以刪除」這件事是可以被證明的
那這樣東西就完全留在上面了被告根本沒辦法說沒這回事
TG 不知道耶,誰試一下 fw 之後原來那個人刪掉
不對啊,line根本不會讓您同一個檔案下載第二次,他本來就不支援多機
A被B hack
B表示說,我沒有上網怎可能會主動攻擊A
然後B PO 論壇該怎麼跟檢察官解釋自己IP被冒用
踢設備之前先記錄 IP 啊
不然每個出事都說「帳號被盜」就好了 ^^
看完上面整串:
1.法官可能智障,但電信警察不是,TG發出的言論刪除了,但只要原告能夠提出"足以"採信的證據(不用百分百,所以截圖等等可信,甚至不一定要有截圖),加上電信警察的合理推論(TG有刪除機制,因此"對方可能是刪除後反指對方捏造證據"的情況有機率成立)就可以告了。
2.測謊不能做為決定性證據,但現行法規也沒有說法官不准參考。
3.如果事情發生在群組且有管理員的話,原告大可向管理員請求調閱記錄,只要管理員同意且提供,後續也願意做證,刪除這件事情等於沒有意義,被告抗辯改圖大多只會被當成狡辯,判更重。
4.被告可以說帳號被盜,但是基於「所有表面證據顯示甲對乙說了XXX」,乙(原告)當然是(大概也只能)對甲(被告)提告,因此證明自己被盜就是被告的責任,如果被告無法證明自己是受害人(被盜),那自己說被盜法官是不會採信,只會說犯後態度不佳,加重判刑的。當然法官會考量被告說詞,但也會請電信警察幫忙,根據經驗,TG使用者要假裝自己被盜有難度,TG本身的安全機制跟登入記錄讓偽裝被盜成為困難。
如果在TG上面告人,要知道這個人在使用這個帳號吧。不然要告對方,連對方真實姓名、電話都沒有,或是根本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在使用這個帳號……
不用,這交由警方調查是誰在用,但至於是否能查到到底是誰在用…看本領囉((眨眼
你有看過哪個網路的妨害名譽官司有叫原告去查 IP 的嗎
這是圖片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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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第11條之1項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但因妨害名譽最重本刑僅2年以下,因此不能申請調IP
只有監聽管得到的話,那政府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繞過這條法律去搞中間人查封包
大法官有解釋
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所謂多數人,包括不特定之多數,亦不排除特定之多數,惟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即難以計數者,始得謂之多數,至於特定之一人或數人則否,猥褻行為如在密室內為之,僅為一人或數人窺見者,則非公然,然而在密室中為之,有隨時可能增加人數之狀態者,或基於一定計劃,以不特定人為觀眾,有反覆之可能性者,自仍屬公然,合併說明
「然而在密室中為之,有隨時可能增加人數之狀態者,或基於一定計劃,以不特定人為觀眾,有反覆之可能性者,自仍屬公然」
去查記錄也只有「一堆人用了Telegram這軟體」
而且BT如果單純監控流量的話有開加密也沒辦法得知在下載什麼
要抓BT只能開個BT客戶端,然而這樣抓的人自己也違法了
要靠那一點點資料而且還是被加密的判斷在載什麼實在很不可行阿
反正可以去 7-11、FamilyMart、新光三越用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