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 観月 says to LINE大法官有解釋 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所謂多數人,包括不特定之多數,亦不排除特定之多數,惟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即難以計數者,始得謂之多數,至於特定之一人或數人則否,猥褻行為如在密室內為之,僅為一人或數人窺見者,則非公然,然而在密室中為之,有隨時可能增加人數之狀態者,或基於一定計劃,以不特定人為觀眾,有反覆之可能性者,自仍屬公然,合併說明at Wed, Aug 30, 2017 5:48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