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A說:「我就是要撞死他才開車上路的,你應該要誇獎我酒駕還可以這麼精準的撞死人!」 🚗駕駛B說:「我爸董事長,我媽立委,喝酒上路又怎樣,撞死人也沒差,我賠得起!」 🚙駕駛C說:「朋友慶生,喝了點小酒,我知道酒駕有危險,但我覺得我很清醒,就算喝酒我也不可能撞到人,沒想到發生這樣的意外…」 這三個人事實上都撞死了人沒有錯,但因為分別抱持著不同的「心態」,也就導致法律判斷這三個人是不同的「犯罪」。 A抱持著殺人的心態,也就是「故意殺人」,只不過透過酒駕的方式實現,因此要用「殺人罪」來處罰他; B不是抱持著殺人的心態(不是故意殺人),但在B的心中「默許」了撞死人的情況發生,這種「就算…也沒差」的心態,就是「不確定故意」;既然B認為「就算撞死人也沒差」,就是「不確定故意殺人」。 而不確定故意,既然也有「故意」兩個字,暗示了這種人的邪惡程度與「故意」沒有什麼兩樣,因此在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當作故意來處罰」。 (也有人把不確定故意稱為「間接故意」,在法院判決當中基本上可以當作同一個意思) C並沒有抱持著殺人的心態,更不覺得撞死人也沒差,反而是相信自己的技術,認為(甚至「希望」)不要有人被車撞死,因此C不是故意殺人,也不是不確定故意殺人。這種「以為會沒事,結果還是出事」的心態,是一種「過失」,也就是俗稱的不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