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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 for 網路攻防戰~資安閒聊群組

標題:當前資安情勢分析

寫在前面: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

摘要:
(一) 政府資安推動機制:

1. 本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定期檢視我國整體資安工作進程,以督導各部會加速完善我國資安環境整備作業。

2. 本院資安處及各部會透過資安認知教育的推廣、防禦技術的提升及法規標準的推動,來建構及落實資安防護作為。

(二) 現階段資安情勢分析:

(三) 未來策進作為:廣度、深度及速度的資安精進作為:

1. 廣度:透過資安旗艦計畫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建構政府機關、關鍵基礎設施及地方政府區域治理等多重資安聯防體系,另結合大數據分析及人工智慧技術(AI),預測資安攻擊趨勢。

2. 深度:強化內外網縱深防禦、持續提升人員資安防護意識,減少誤開郵件及駭客入侵情事、另擴大資安稽核及資安健診之檢測方式,主動發現並改善問題。

3. 速度:各機關策訂資安計畫,落實辦理各項資安應辦事項,提升資安事件偵測及反應速度,另透過資安通報及網路攻防等各項演練,提升資安事件應變速度。

引用來源:
行政院院會議案: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4E506D8D07B5A38D&s=F199896B54EBFCC2
其他群組有人問,轉貼!

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9 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應採取 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措施。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之需要者,於蒐集、處理或利用 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對備份資料予以適當保護。

第 14 條
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之原因 、對象、方法、時間,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合法依據。
前二項之軌跡資料、相關證據及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參考:
http://law.fs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