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守箴(OpenBlue) says to 網路攻防戰~資安閒聊群組
其他群組有人問,轉貼! 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9 條 非公務機關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應採取 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措施。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之需要者,於蒐集、處理或利用 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對備份資料予以適當保護。 第 14 條 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之原因 、對象、方法、時間,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合法依據。 前二項之軌跡資料、相關證據及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參考: http://law.fs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