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maryPresident@tg says to 電訊台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   (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