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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投票結果之公告)   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第32條(同一事項再行提出之期間限制)   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