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py368 says to Happy Web Developer「勞資雙方為不對等之權力關係,雇主若要求勞工簽立自 願加班同意書,勞工實難有拒絕簽立之能力,因此原告會簽 立,並不違反經驗法則,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亦 不像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昧於基層勞動處境而異於 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 ,尚難單憑該同意書,就相信原告自願於「104 年1 月份在 法定工時2 周84小時之外,延長工時達81小時;且1 月4 日 至25日連續工作22日」(見卷二第19頁勞檢報告)。是被告 自不得以原告是自願加班而免責。」at Tue, Dec 26, 2017 12:06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