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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Apple)在台首家直營店7月1日開幕,但原本要同日一起進台灣的蘋果保固服務(AppleCare+),卻因有違反保險法的疑慮,金管會將正式回函蘋果,暫時不宜引進此項服務到台灣,以免有刑責。

蘋果在全球直營店有額外提供付費式保固商品AppleCare+,大約是99美元,可再增加1年的保固期(即合計有2年的保固期間)。

5月中行政院消保官已先針對手機付費式保固服務疑似違反保險法,邀集國內5大電信業者、NCC及保險局開會,而保險局也正在判斷付費保固契約是否涉及違反保險法136條,即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違反者將是刑責,必須移送檢調偵辦。

引用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703000024-260202
事情的源頭:手機業者違法變相保固

這個行為類似保險:五家業者收費方式分成月繳制與年繳制;前者向消費者收取每月98到258元不等、後者則依手機價格收取450到4800元不等。日後消費者若手機受損,由工程師判斷屬於人為意外或是人為故意所造成的故障,如發現為人為故意,則不允以維修。

消基會在八月中旬,調查包含遠傳「金機救援」、台灣大哥大「復原者手機保固維修服務」、神腦國際「鈦金會員」、StudioA「安心意外保」與燦坤「超完美保鑣」共五項保固方案。

消基會律師委員魏憶龍質疑,依照消保法所規定的瑕疵擔保法,是業者本身就必須要保證其邁出產品的品質,因此不應向消費者收取任何額外費用;而業者若是販售消費者保險的服務,則依法應遵循保險法相關規定。

引用來源:
http://news.ltn.com.tw/index.php/news/society/breakingnews/1811604
手機付費保固 擬改為個人保單

改為個人保單模式,即消費者買手機時可加買一張手機保固保險,而電信業的相關銷售人員,必須加考產險業務員執照才能販售。

目前付費式保固服務已超越「瑕疵保障」,即消費者不小心摔壞手機、手機進水、遭重物輾壓,都可以免費維修、更換螢幕,若無法維修,消費者只要付極低的成本,可換一支新手機,明明是保險的性質,卻用保固契約來規避。

https://ctee.com.tw/News/ViewCateNews.aspx?newsid=154157&cateid=cjzc
名詞解釋:

保固:本文所稱的保固,係指出賣人對於買賣標的物,於特定期間內,所負起的品質擔保責任。(民法無保固一詞定義)

保用:本文所謂的保用,係指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無減少或滅失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保險:係指依保險法第1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保險人之責任:係指依保險法第29條規定,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