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2020年的國防授權法案(NDAA)中,包含2條與台灣有關的法條。
♦️第1248條,國會對台看法
(1.)台灣關係法與六項保證為美台雙方之關係基石。
(要點:再次重申與台灣的關係)
(2.)美國應持續與台灣強化防務與安全合作,以支持用以維持台灣有效自衛能力(包括支持非對稱防禦戰略之能力),之有效能、戰備力暨現代化之防禦戰力的開發。
(要點:確保台灣具備有效自衛能力)
(3.)美國應持續支持台灣透過軍售(FMS)、商售(DCS)和工業合作(IC)之管道獲得適當之防衛性武器,並特別強調非對稱戰爭、資訊共享、空防以及海防能力等,與台灣關係法內容一致。
(要點:台灣需要持續獲得自衛所需的武器)
(4.)美國應透過時常檢視及回應台灣防務需求,並且即時告知國會並遵照國會監督及檢視其程序,以增進對台軍售之預測性。
(要點:增進行政效率、加速流程)
(5.)國防部長應與國務卿協商,促進有關合作與交流的政策,以加強台灣的安全,包括根據《台灣旅行法》(公法)在美國和台灣的高級國防官員與一般官員之間的交流。
(要點:增進台美雙方官員的交流)
♦️第1250G條,與台灣有關網絡安全活動的報告。
在本法頒布之日後的180天內,國防部長應向國會國防委員會提交有關以下方面的報告:
(1.)建立美國-台灣的高級別工作組,以協調對於新出現之網路安全相關挑戰的應對可行性。
(2.)討論美國國防部與台灣進行網路安全活動的當前和未來計畫。
(3.)討論與台灣達成網路安全、執行或實施協議時遇到的困難。
(4.)加入討論國防部長認為其他應討論的事項。
六項保證具體內容
美國不贊成對臺軍售設定期限﹔(We did not agree to set a date certain for ending arms sales to Taiwan)
美國並不尋求為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作調停﹔(We see no mediation role for the United States between Taiwan and the PRC)
美國也不會施加壓力要求臺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Nor will we attempt to exert pressure on Taiwan to enter into negotiations with the PRC)
美國對臺灣主權的長期立場沒有改變﹔(There has been no change in our longstanding position on the issue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美國並無計劃修改臺灣關係法﹔及 (We have no plans to seek revisions to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and)
八一七公報的內容並不表示美國對臺軍售之前會徵詢北京意見。(the August 17 Communiqué, should not be read to imply that we have agreed to engage in prior consultations with Beijing on arms sales to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