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資訊法的報告,寫 COVID-19 的隱私權問題 和
31t.tw 背後的網路治理與國家安全 哪個比較適合
之前政府以國安問題要求 TWNIC 註銷中國對台宣傳的網站
is TWN consider as a region?
let fn = ()=>(25.0664615, 121.5549009)
終於,經過了兩年 CS 論文全都是 ML CV 之後,有其他東西了
可能我們的大法學家覺得一直看到 COVID-19 很煩之類的
剛剛原本想去翻他 FB 考古,但他的廢文真的太多了
拿下來能幹麻,網路沒有國界,國台辦還有其他不同 tld 的 domain 放一樣的東西,想看還是看得到阿
所以簡單來說,這次舉動的結果就是,沒有減少任何威脅,還創下了網路治理非常糟糕的前例
然後作秀給大家看,大家都覺得政府好棒,我們要共同抵禦外敵
法治什麼的不重要,把中共以及他的同路人們解決掉比較重要。
但沒關係啦,解決中共同路人比較重要,在乎法治的都是恐龍
while True:
p = 隨機點
if p 在某個範圍
return p
所以 在台灣宣揚中國多棒我們應該要統一 哪裡違法了嗎
不過其實我沒有看得很懂弄監察院,以及不要監察院,的原因
訴訟是要有人權益受到侵害,然後出來靠北
或是我們足以相信這件事情對於當事人的權益侵害夠大,所以國家幫你靠北(公訴)
但我看不出來行政院的垃圾政策會如何影響監察院
所以成立他的原因是什麼,那現在不要他的原因又是什麼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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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像是在跟我靠北 1+1 = 2 是預設好的,如果把這個公理拿掉 1+1 就可以 = 3 了阿。
如果只是有跟沒有一樣的話,我相信有很多行政部門都是,為啥要特別針對監察院,因為他最高嗎(?
1+1=2 是因為 *不知道為什麼好像是宇宙的真理* 啊
還是你要說現行的法律系統也是像 1+1=2一樣的真理
以歐陸法系來說,訴訟必然是權益受到侵害的人出來講話(無論是他覺得自己受到侵害,或是國家認為他受到侵害),如果侵害沒造成,那你要靠北啥,根本不關你的事阿
如果是與你不相干的人造成侵害,那你要靠北啥,根本不關你的事阿
看起來是爽告就告 管你法規有沒有 法官陪審團說了算
那我這樣問
你是否認同「國家在不侵犯任何人權利的前提下,可不需依照法律行政」
會有這種制度的原因在於,有些情況下,加害者所作的事情是對於社會有重大負面影響,不管受害者他願不願意出來討權益,國家都有義務出來保護這個社會的秩序
這是政治哲學最根本的問題了,如果國家違法,對於國民來說就已經是一種侵害了
國家不必捅我一刀,光是他違法,我的權益就已經受到侵害
考慮到「依法行政」是公務員/國家的義務
不依法行政使公務員陷於瀆職ㄉ風險之中應該就算一種侵害
你題到了一個現行法的重大困境是,我們知道權益受到侵害,但不知道究竟是哪個權利受到侵害
然後這麼做很沒品,雖然我都用無痕,但還是會有漏網之魚
我正在疑惑這個問題,一方面是 權利主體是很民法的東西,至少在刑法或行政法上我們只會認為死人有一部份的權利應該被保障(而且是一大部份),但民法上我不知道,因為會有繼承問題
其實對於法益的論述,近年來一直倍受挑戰,就,大概你也發現了,太難定義哪種權益應該被視為法益,又是什麼法益被侵害等等
總之,法益論目前雖然是主流,但沒有辦法解釋很多現代社會的問題
我阻止你用你的洗衣機,或我偷偷用你的洗衣機,為啥不單獨拉出來立法,而電腦就要
但現實是我偷偷用你的洗衣機不可能被當作妨害電腦使用
我的洗衣機有計數器,你用一次他就會 +1,現在你讓他 +1 使我沒辦法順利計算我洗過幾次衣服
事實上你把別人的文字文件多加幾個字在裡面 只要那個文件沒什麼大不了的
資料/知識類的東西值得被特別拿出來立法 這種感覺ㄅ
我的洗衣機計數器是純金做的,請世界頂級的技師幫我打造的
我的硬碟都是垃圾 code 丟了我也沒差
我要表達的是,我完全想不到任何一個好理由,足以讓電腦在傳統法益說底下,足以被拉出來單獨立法
同時我也認為,如今刑法 36 章會這麼詭異,與法益說的缺陷有關
如果你每天只要意見與別人不合,就會被罵恐龍,你大概反應會比我激烈
政治哲學中的權益 跟 法律上的權益 還是有落差,我認為垃圾但合法的政策在前者存在權益侵害,後者不一定
幹你老師你跟我質疑基本上是差不多的東西然後你說我缺乏對法學與政治哲學的基本認識?
你為什麼認為在 YSITD 談法律會得到好的答案呢
國家行政合法但垃圾 -> 人民在政治哲學概念上的權益受到侵害 -> 法益難謂侵害 -> 無法提出訴訟
國家行政違法 -> 人民在政治哲學概念上的權益受到侵害 -> 直接受影響的人法益也有侵害 -> 直接受影響的人可以提出訴訟,其他人不行
而我(剛剛)覺得你的論述一直在跳過「法益」這一點直接去跟政治哲學的權益掛勾
其他人質疑一些責任能力的問題,有效的反駁是說這會造成可預期的不當侵害
而這點在論述上是絕對錯誤的,因為政治哲學的權益侵害和法學的權益侵害並沒有誰包含誰,是兩個有些 overlap 的 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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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像是在跟我靠北 1+1 = 2 是預設好的,如果把這個公理拿掉 1+1 就可以 = 3 了阿。
如果你每天只要意見與別人不合,就會被罵恐龍,你大概反應會比我激烈
不是阿,你就跑去扯權利主體 blablabla 的,我完全搞不懂你到底在針對什麼
因為你的論述很像是在說訴訟可以和法益侵害脫勾 但不行阿
訴訟是要有人權益受到侵害,然後出來靠北
或是我們客觀上足以相信這件事情對於當事人的權益侵害夠大,所以國家幫你靠北(公訴)
但我看不出來行政院的垃圾政策會如何影響監察院
訴訟就是在面對法益侵害,如果你要兩者脫勾,那就去創造一個新的詞彙
欸不是,法益通常是個沒讀過法律的人不會知道的東西,所以我才刻意不提的
莫名其妙被說對法學缺乏基礎認識有夠讓人不爽欸= =
我想說盡量避開文組最喜歡的一些刁鑽用語,所以才用了相對廣泛的權益,沒有意識到這樣會造成政治哲學和法學上的權益混淆
趕快召喚 Peter Singer 啦,我最討厭動物權了
訴訟是要有人權益受到侵害,然後出來靠北
或是我們客觀上足以相信這件事情對於當事人的權益侵害夠大,所以國家幫你靠北(公訴)
但我看不出來行政院的垃圾政策會如何影響監察院
我覺得應該被判刑的應該是破壞自然環境致公眾利益受損害
凌虐動物說不定會在這條上擦邊
但是動物不應該具有不被怎樣怎樣的特權
英國人民表示一定是發現 5G 基地台會傳佈 COVID-19 了
所以立了不符合法理的法來保護一個不應該有權利的主體
我的回應一樣,關監察院屁事
如果有人權益受到侵害,那是檢察官和法官的事情
如果沒人權益受到侵害,那監察院只能說欸你這樣好壞壞喔而已,因為就沒人權益受到侵害 RRRRR
我覺得你這樣已經預設了當前憲法的權力分配是合理的
不問別的,檢察官能提行政訴訟嗎
說實在的以法益論來看 我打死我家的狗也沒侵害到任何人他法益
我不會說動物不該有權利啦..... 而是他沒有如此值得被個別地保護
所以我吃了一隻豬跟一隻貓應該是一樣被接受的
這樣你可能有義務說明為什麼人這麼特殊,特殊到其權利可以跟動物一刀切割
我意識到自己知識量不足,想去補充知識了
如果我知道為什麼了會再來說
由他提告有點像是把自己的工作委包給其他單位的下級機關
我覺得不會欸,因為憲政架構認為司法權擁有解釋司法的最高性
監察院能不能做到司法權做不到的事?
能啊,監察院能自己找事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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